第265章 检察侦查,能否将成为监督监察机关的手段 (第1/1页)

加入书签

对公权力的制约是亘古不变之真理。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如何监督监察机关一直是久拖未决之痛点、难点。

虽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各类场合三番五次地公开声明要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行为,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但从权力制约的法治规律出发,显然不能以内部程序控制机制的存在为由来主张不对监察机关施以必要的外部约束。

“监察委员会的权威和效率绝对不会因为受必要的监督制约而降低,只会因为有效监督制约的存在和随之而来的公信力的形成而更具权威、更有效率”。

就法理来讲,无论是监察委员会围绕“司法裁判”展开的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调查活动,还是围绕“公共行政”展开的对国家反腐败有关法律规范执行的其他活动,都理应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

事实上,检察机关在监检衔接或者其他法律监督活动中均可以发现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所缺乏的是刚性处理这些线索的监督手段。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背景下,在后续的改革中可以以“监督型”侦查为抓手,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地位。

一是将监察人员纳入检察自行侦查管辖范围。目前来看,在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前提下,检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只能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但这种内部调查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立法论的角度设计,可考虑修改相关法条,将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具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的纳入检察自行侦查的立案范围。具体来说,可在《刑法》第238、245和247条等后增设“上述对于司法人员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监察人员”条款。

二是利用机动侦查监督监察立案。立案是监察调查的开端,也是追究职务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必经程序。长期以来,我国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大量通过不予立案的方式来非罪化处置涉嫌行贿的涉案人员的现象。

除此之外,亦有一些地方的监察机关因为各种现实阻力对相关监察对象选择性立案或该立案不立案。现有立法并未授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权力,但在权力本质并无太大差别的情况下,既然刑事立案监督权力属于检察机关,在没有的更优选择情况下,监察立案监督权力自然也理应属于检察机关。

建议相关立法增设检察机关在发现监察机

更多内容加载中...请稍候...

本站只支持手机浏览器访问,若您看到此段落,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畅读模式、小说模式,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

↑返回顶部↑

上一章 书页/目录 下一章

其他类型相关阅读: 来自蓝星的乐子人 断绝关系后,法爷杀怪永久加属性 崩坏:你还欠我一舞 重生巨蟒:我从游戏杀到现实来了 HP:霍格沃茨的血族王储 癫公癫婆一起疯我是综影视安陵容 都市:这个保镖有亿点强 盗墓让吴邪你在是穷逼 震惊!器灵居然被我培养成天道了 蓝色碎片之闲间有度 末世:多元位面 快穿虐渣男后,我深陷反派火葬场 重生四岁小玄师,别怪我无情 精灵降临:我开局就卖掉一只准神 人鱼茉莉公主奇幻之旅 末世之老太婆逆袭之旅 我一个山贼,抢点美女玩家怎么了 末世神豪,美女解冻千亿财富 莫都镇妖传 开局一个破屋:我有史上最坑系统